关于被保险人未签字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准确理解《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条并不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二)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执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这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在损失认定上,由于被保险人未签名确认保险合同且已死亡,则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形上,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问题。因此,实体处理上应当判令保险人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应当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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