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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7-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一)保险代理应当适用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就表见代理所作的规定更为全面,除越权代理外,还包括了无权代理的其他二种情形。在保险代理人发生了《保险法》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时,应当结合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以周全地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不能仅仅基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就将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须满足“行为内容合法”这一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代理人的权利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自身都无权实施的行为(即超越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时,则因基础性原权利的不存在或者违法,使得这种衍生性权利的行使失去根基,其效力自然应予否认。坚持表见代理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继而认定无权代理行为中超越被代理人行为能力范围的部分无效,实际上并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说是从更深的层面上把握了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对超越被代理人行为能力范围的无权代理行为也认定为有效,则无异于强制被代理人去实施违法行为,而这显然与司法的职能背道而驰。

因保险条款(含费率)具有的规章性,违背保险条款的代理行为,可能会导致行为内容违法,从而不构成表见代理。

同理,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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