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建议应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一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公权力和私权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一家人住在房子里,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那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由于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这就划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房屋大门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房屋大门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物权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物权的定义,一定要明文规定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人类的本能,是自然属性,谁都懂。唯独这个排他性,是法律属性,要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向整个社会灌输,使我们的人民尤其公务员认识物权的排他性,明确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不然的话,像现在警察动不动往人家家里闯,动不动就没收人家的三轮车、摩托车,就强拆人家的房屋,这些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纠正,依法行政就会遥遥无期。
民事权利有多种,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进入他人房子偷东西的,构成盗窃罪;当街抢夺财物的,构成抢夺罪。为什么?因为人家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如合同上的权利,只能受违约责任的保护。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在于受侵害的权利有没有排他性?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构成犯罪行为,当然就是罪;侵害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当然就是非罪。
物权的排他性,还与判断证据有关。若干年前美国那个杀害前妻的辛普森案,为什么法官当庭宣判辛普森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法庭查明联邦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搜出凶器和血手套的。因为私人住宅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联邦警察在既没有得到房主同意也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就构成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文件也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什么叫违法取得?没有事先取得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进入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范围,就属于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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