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专柜修项链 顺手牵羊获刑罚
2015年12月2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媳王某某到扶沟县一峰超市“某某黄金”专柜维修黄金项链,后在柜台试看黄金项链时被告人张某某趁营业员遗忘要回项链之机,遂将试看的一条价值2976元金项链握于手中离开。同年7月16日,张某某家属将被盗项链的价款赔付给被害人朱红喜,7月17日,扶沟县公安局又将被盗项链从张某某处扣押发还被害人朱某某。7月22日,朱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扶沟县人民法院 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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