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行窃引路 虽未盗窃也犯罪
众所周知:盗窃属于犯罪。那么,不亲手偷盗,而带领他人偷盗犯罪吗?今年2月20日,为盗窃犯罪分子引路的刘某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刘某大呼冤枉:“我只是带了一下路,既没偷别人的东西,更没有瓜分盗来的钱物,为啥判我?”
2014年2月李某在外打工时结识了正阳县真阳镇打工的农民王某,二人成了一对好朋友。他们常在一起打工挣钱,常在一起喝酒聊天,无话不谈,大有相见恨晚之感。平时李某有啥困难,王某就尽力帮助。今年2月,春节过后,王某询问刘某正阳县哪个地方住的人最有钱,以便下手后能有“收获”。刘某顺口说县城住的人有钱,但监控多,不如到乡里。乡里家家户户都喂的有狗,一只狗几百元。心有灵犀一点通,2月28日夜11点,刘某在王某的要求下将其带到王村,随即离开了现场。后王某偷走张某及李某两家的两条狗,价值800余元,翌日刘某又将王某带到李村,偷走张某某、雷某两家的两条狗,当尝到甜头王某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自认为无罪的刘某也随即落入了法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为盗窃分子指引了作案的目标,制造了作案人的作案条件,属于盗窃犯罪的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犯罪预备行为虽未着手实行犯罪,但两次带领他人实施盗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刘某预备犯情节比较重、危险性较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正阳县人民法院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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