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兔专吃窝边草 狂盗乡邻获刑罚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赌博所欠外债多次实施盗窃,其中:1、2013年4月份至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乡邻王某某家盗现金16000元、梅某某家中盗现金7000余元、梅甲某家中盗走现金3000元、任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左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现金3000元、翟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李某某经营的生活超市盗走现金200元、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赵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7000元、陈某某家中盗走一对金耳环、一对金耳钉、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镶玉项链、季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7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曾于2004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累计数额519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且系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扶沟县人民法院 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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