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挪用资金,属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在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
标签:保证|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险|挪用资金
案情简介:2007年,银行根据保险公司宣传及建议,投保了现金保险和附加雇员忠诚保险,附加险责任限额200万元。保险期间内,银行职员曾某因挪用银行资金183万余元被判处刑罚。保险公司以贪污和侵占才属于约定的保证保险责任范围拒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①根据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的解释,结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曾某挪用资金犯罪事实,从诉争保险合同条款及双方当事人签订雇员忠诚保险合同的目的进行整体解释,应认定曾某挪用资金行为符合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本案保险责任范围。②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银行保险金183万余元。
实务要点: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为保证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王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2/72:193);另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事: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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