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具体案例: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头疼》的文章,引题为“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该文中有一段内容为“……某中央大报的记者在相邻的地区受了一点点‘冷遇’——地委只出了一个副书记接待,来这个地区后,马上向当地领导扬言,‘我回去一定要让你们省委把那个地区的宣传部长撤了!’搞得该地区的同志小心翼翼,生怕照顾不周,又在哪个细微之处得罪了这个‘瘟神’。没料到,此公一天突然要走,晚上的火车,中午才让宣传部去买软卧车票。当晚只有一班车,所有卧铺早已卖完。宣传部的同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到一张硬卧,此公大发雷霆,声称,‘我某日报记者居然坐不上软卧!回去非让铁路局撤了你们火车站站长!’宣传部的同志只好把他请到车站,从联网售票电脑上一查,软卧票数天前就已卖完,就这张硬卧,也是站长从别人手中生生地要回来的。此公一看没辙,只好骂骂咧咧坐硬卧走了。”某报记者认为该文损害了其人格尊严,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虽然批评性新闻报道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当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与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方面适当倾斜。批评性新闻报道虽然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同,但是仍应受到法律、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并应以真实事件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评价。根据《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批评性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看批评性新闻报道评判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评判观点是否恰当,是否有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特定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从本所提案例的事实看,有关部门证实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没有揭露被评者的隐私,虽然个别评论用语不当,但基本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故而该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