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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共墙体改建为自家衣柜 法院判其恢复原状

日期:2015-10-28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记者李亦中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业主装修房屋,将公共墙体改建成自家衣柜。邻居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市中级法院近日判决,要求业主限期将公共墙体恢复原状。

徐某与邹某是硚口区某小区邻居。2014年3月,邹某装修房屋时,掏空与徐某相邻的部分公共隔断墙建造衣柜,致使墙体受损,徐某家中公共墙面出现裂痕。徐某多次与邹某协商,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邹某赔偿室内所有物品污染费和损失费8000元,赔偿人工费2000元及误工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邹某房屋相邻的公共墙体属于双方共有,双方对自己房屋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邻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邹某未经得徐某同意,擅自将其公共墙体部分面积用于建筑衣柜,致使墙体受损,墙面出现裂痕,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徐某要求邹某恢复原状的请求。对徐某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邹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公共墙体恢复原状。

邹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对自己专享公共墙部分,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享有使用权,徐某无权要求上诉人将整面墙体两侧都恢复原状,愿意对徐某家中受损的墙面恢复原状。

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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