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让与担保的效力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但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中并没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认可让与担保行为的效力。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让与担保协议书在合同生效要件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但当事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因不符合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要件中的登记要件,故当事人对约定的抵押物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第8期62页
2.动产质物交付的效力之辨
【裁判要旨】动产质物的交付,是实现质权人对物的占有的方式和手段,占有本身才是享有质权的核心,故交付不应以质物的物理位置的移动作为必要条件。只要质权人能够有效领受质物,并对质物实现事实上的管理、控制与影响,即完成物权法上的交付与占有,从而设立生效质权。2019年第8期55页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林地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林地、草地发包给其他主体经营的,该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019年11期50页
4.林地及林木物权设立与转让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与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物权登记对抗效力中的善意第三人。承包人转让林地与林木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019年26期48页
5.最高额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时,对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的最高额抵押债权,其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以文义解释及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的理解适用,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最高限额确定其优先受偿范围。如抵押权人或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2019年29期101页
6.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的水费由物业公司交纳
【裁判要旨】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最终的水费负担主体是业主。由于表具产权的界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属性,供水企业有权向受其委托控制、管理总表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委托收取水费的代理关系,故物业服务企业只得按供水企业定价向业主收取水费,不得加收服务费等,但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2019年11期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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