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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治理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_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这一条中做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

这次修改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实施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已失去其规范性,建议删去这一规定。经认真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活动的风险已通过建立多种制度加以防范,新公司法没有继续保留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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