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统一的。只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实现诉讼权利,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本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诉讼,但需要别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4.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就有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5.请求调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6.提起上诉的权利。我国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但是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和依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
7.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8.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项权利具有以下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使当事人对各种审理笔录和法律文书中的缺漏及时提出补正,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三,使当事人了解审判活动的进程,调整自己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四,使当事人掌握一定的庭审材料,为上诉和申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诉讼,比如,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出庭应诉,上诉要在法定期间提出等。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遵守诉讼秩序。良好的诉讼秩序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当事人必须依法遵守。例如,不得哄闹法庭,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等。破坏诉讼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体现,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当事人诉讼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及时进行,因此,以上义务都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比如,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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