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解释】本条是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和成功经验,规定了民事审判活动的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至少三人以上。合议庭的成员是平等的,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特定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应当退出或者避开该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也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公开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同时,通过公开审判,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促进自觉遵纪守法,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的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受理其有权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法》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案件,即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
审判实践证明,以上各项制度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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