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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定义及要件是什么

日期:2018-03-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2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书遗嘱的定义及要件是什么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在实践中,自书遗嘱因其制订方式简便易行,是大多数遗嘱的表现方式。

订立自书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须由遗嘱人亲笔手写,他人不得代笔,亦不得通过打印的方式;(2)自书遗嘱最后须有遗嘱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外,自书遗嘱也应当满足一般遗嘱生效所需的法律要件,如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案例)

《继承法》实施前,形式稍有欠缺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可认定为有效

老张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61年收养了原告张女士。1998年I l月16日,老张出资购买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门某号房屋。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填发了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号楼某门某号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老张 2000年10月19日,老张与被告留有录音一份,老张陈述:“我们家的财产包括房子,家里的一切设备用其银行存款,我们两个人不在了以后全部归我女儿所有,由我女儿来继承,由我女儿来处理,任何人不允许来掺和,不允许来搅和。" 2000年10月22日,老张及被告在一份书面遗嘱签署姓名及日期,该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老张,现年79岁。北京市居民。在北京市居住地址: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门某号(通讯地址),原是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干部,现已离休在家。今天我在神志清醒、思维正常、没有任何外界环境干扰的情况下,立下如下遗嘱:l '我在北京市的房产有两处,它们分别是:第一处: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门某号,邮编100037;第二处:北京市百万庄南街某号综合楼某号目前以上两处房产均在我的名下,我将争取在一年内将以上两处房产的所有权转至我女儿张女士的名下。我决定在我死后的即日起,以上两处房产全部归我女儿张女士所有。" 2005年12月14日,老张去世。原告张女士称,老张于2005年12月15日去世后至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门某号的房屋仍一直由被告居住,位于北京市百万庄南街某号综合楼某号的房屋由被告出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养父遗嘱确立房屋的继承并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且原告愿意将北京市百万庄卯区某门某号的房屋居住权让与被告,直至被告百年,但被告一直不配合,且被告及其妹妹想把房子卖了,故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门某号房屋由原、被告按份继承,双方各占1 /2产权份额,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的遗嘱情况不属实,被告没有在遗嘱上签过字,被告没有工作和收入,全靠老张的收入,遗嘱没有给被告留必要的份额,根据常理被告不可能在上面签字录音的背景是原告多年不回家,2000年原告回来时拿着录音机让被告说话,被告觉得好玩,就捡原告爱听的话说了。被告认为,录音遗嘱形式不合法,没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是无效的。书面遗嘱是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应属无效遗嘱。原告说的手写遗嘱和公证一事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原告移居海外多年,老张住院期间原告也没去过,只是在老张去世时回来了。原告对养父母没有尽赡养义务,已经构成遗弃,应该取消原告的继承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老张通过录音的形式录述其本人的遗愿,并在书面遗嘱上签字,表明将其所有的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号楼某门某号房产由原告继承,现亦无相反证据证明老张对上述房产作出其他意思表示,故应认定老张将上述房产留给原告继承为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并不能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所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但因上述房屋属于,老张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老张仅有权对属于其本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其对属于被告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部分应属无权处分。鉴于诉争房屋属于被告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亦不同意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故老张死亡后,诉争房产中的1 /2份额应属于被告的财产,其余1 /2份额为老张之遗产。关于老张之遗产,应依照老张所立遗嘱进行继承,即由原告继承。现原告要求诉争房产由原、被告按份继承,双方各占1 /2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被告称原告对养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卯区某号楼某门某号房屋由原告张女士、被告李某按份共有,原告张女士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李某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张女士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李某负妲一千四百五十元负担。

〖分析解答〗

本案中,老张所订立的录音遗嘱,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是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但法院在权衡双方证据及辩论意见后,最终采信了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内容其主要依掘在于老张将上述房产留给原告继承为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并不能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35条的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据此,即使遗嘱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17条,《继承法意见》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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