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的签名仅有手印无效
案情:老太去世四子女上法庭争遗产
2012年9月张老太去世,她的老伴早在1984年就已去世,两位老人共有4名子女。老人去世后留下两处房产,4名子女因为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庭审中,其中一个孩子阿杰(化名)提供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为老人将一处70余平的房屋留给了阿杰,同时阿杰还提供了一张光盘来证明。
判决:遗嘱形式要件部分欠缺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杰提供的律师见证书形式上应为“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的正文既有打印部分,也有手书部分,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无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上未注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部分只有两位律师的盖章,没有签名。而光盘是制作代书遗嘱的过程,影像中只有张老太一人出现。该遗嘱形式要件部分欠缺:第一、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第二、该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名章;第三、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该遗嘱无效。
沈阳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孔祥政评析:本案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较多的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手写,不得打印或用格式模板;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过程;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允许用摁指印或盖章的方式取代签名,亦不允许他人代签。我国继承法之所以将签名作为确认代书遗嘱的唯一方式,是因为摁手印或盖章不易为外人所明辨,一旦遗嘱人去世或出现其他变故,很难确定遗嘱上手印或盖章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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