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死刑辩护

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中,既承担着公诉的职责,也承担着审判监督的职责,因而应当有权介入作为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口的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公诉权的必然延伸。

公诉权是由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职权组成的权力集合体,应当贯穿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在一审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提起二审程序的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等权力。在死刑案件中,一审或者二审的死刑判决并不生效,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死刑案件的诉讼过程包括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有些案件中,是一审程序、复核程序和核准程序),检察机关在死刑案件中的公诉权自然应当延伸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才真正行使完毕。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公诉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必然的延伸。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保障其公诉目的的实现。在死刑案件中,检察机关出于对死刑案件的慎重考虑,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积极行使公诉权,其目的在于说服法院支持其公诉主张。所有这些努力能否达到公诉目的,取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生效裁判的作出。如果检察机关无法参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死刑复核程序,即使在之前的程序中公诉权能够得到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公诉目的也无法有效实现。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实现其公诉目的的必然要求。

第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控诉方与被告方进行辩论,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检察机关作为死刑案件的公诉机关,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能够运用专业的诉讼技能向法庭提出据以支持其控诉主张的证据,与被告人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从审判实践看,在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会重复甚至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力图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如果没有检察机关作为其对立面参与诉讼,负责死刑复核的合议庭就可能片面地受到诉讼一方的影响,难以客观全面地作出判断。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会更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而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因而应当也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14条);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43条)。在死刑案件中,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其目的并不是简单的乘胜追击,一味要求法院作出死刑的生效裁判,还应当履行其客观义务,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对于确实应当判处死刑的,做到不放纵罪犯;而对于不应判处死刑的,也应当向法庭陈述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意见。这对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全面考虑案件的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判,具有积极的帮助作用。

第三,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这不仅具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个诉讼程序,理应属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至于监督的具体权能,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身规定得就过于简单,因而不可能对监督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法律授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已经明显地包含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在监督死刑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也可以印证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贯穿在诉讼的整个过程的,其中当然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如果说检察机关有权对执行死刑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无权对死刑复核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重要性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实行法律监督的特殊必要性。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将最终决定一个人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功亏一篑。因此,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