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刑事诉讼法 》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分别办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三、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进行死缓案件复核时应当依照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 审查报请复核的各项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2. 在复核的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死缓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死缓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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