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为了及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分别以通知的形式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上述关于授权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仍然适用。
此外,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 、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这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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