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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院级别不同,其报请复核的程序也有所区别 。

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后,是否有必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在审核案件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评议。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和证据。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4.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 ,是终审的判决。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若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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