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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需重视整体判断正当防卫作为刑法规范中的出罪事由,是关涉公民个人权利和刑法认同的重要理论问题。伴随着系列指导性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的态度从消极理解转向积极评价,正当防卫的认定无疑呈现出一种令人欣喜的扩张趋势。
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即使个别行为人由于各种主观的心理原因在行为过程中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并没有阻断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停留在既遂之前,这种中止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刑事律师谈累犯与再犯的关系比较有争议的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能否构成毒品再犯。关于累犯,刑法有明确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构成累犯。有观点认为,“累犯(行为)比毒品再犯(行为)更为严重,因为累犯的法律后果比毒品再犯更严厉”,基于举重明轻的解释原理,“刑法既然不严惩未成年人的累犯行为(重行为),则就更不会严惩未成年人的毒品再犯行为(轻行为)”。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时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采取吸收原则,拘役刑不再执行因拘役刑对应的罪行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宜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
刑事律师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通常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于牟利,或者说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侵害消费者,则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人对于侵害消费者存在放任的意志。
刑事律师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的次要客体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产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而每一种产品都因其特定的属性而具有一定的满足人们某种生产、生活需求的功能。伪劣产品由于结构设计、构成成分、内在性能等部分或者全部缺失,而使本来应具有的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购买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购买是消费者付出一定对价换取等值的产品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需求的活动。如果消费者付出了一定的对价却没有换来相应的等值物品,或者说换来的物品因为质量瑕疵而不能满足自己某种生产、生活需求,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就没有得到实现。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刑事律师谈单位犯罪问题及地方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单位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划分单位犯罪案件,一般可以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的 责任分别量刑。如各个自然人被告人之间作用相差较大,不区分主从犯难以 做到量刑适当的,可以区分主从犯。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判赔“两金”根据《2012年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物质损失的范围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交通肇事罪等案件除外),仅有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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