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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五大看点这次修改除了关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刑法治理和保护,也注重回应人民群众在热点案件中反映出的对公正、法治等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为例,新增的“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就学、就业、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关注和诉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精细发展在刑事法律上的体现。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十大弊害实践中,法院并没有执行上述立法规定,对本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范围的案件,却很少开庭,实际上是法院和法官公然违法、破坏法治,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比老百姓违法要严重得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公然违法,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会动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赖。
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正确做法?当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后,家人第一时间想怎么把人捞出来,除了着急,却无从下手,但是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一直等待,错过“黄金时期”,导致取保候审不成功、量刑意见不被采纳、立功自首等材料不被侦查机关认定及移送公诉机关、判决结果过重。
问是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不能不做的一件事,实际上也是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做的事,因此,问话是他们的一个重要工具,也是控辩双方对抗的一个主要武器。
刑事办案价格认定规范汇总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值的高低涉及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笔者整理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事裁判中“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执行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被害人的损失与其他民事债务之间的关系,成了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但在适用时若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本案是典型的名“借”实“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与被害人合伙经商的关系,加之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信丰县相距遥远,被害人难以发现真相的便利,虚构借钱用于老家拆迁卖木头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
界定“多次盗窃”应坚持实质解释立场界定“多次盗窃”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盗窃手段、主观恶性、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多次盗窃”应具有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同质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五种盗窃罪基本行为类型,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即表明对五种行为给予相同的否定性评价。
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从规范认定切入。“现实危险”的判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业专家配合,采取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最高检发布的“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典型案例,不仅提供了相关认定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还给出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定义,即“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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