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二是将“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修改为“予以退还”。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回。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防止执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出现偏差或权利滥用。所以,本条明确地规定了在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解除扣押、冻结的期限。其中“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冻结的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是指自确定该查封、扣押物、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与犯罪行为无关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里规定的“予以退还”是指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交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财物、文件所有人,将邮件退还原邮电企业,由邮电企业按照邮件投寄要求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旦查明与犯罪无关,应当及时解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少公民的损失。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1.查封、扣押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后,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弄清被查封、扣押物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不能扣而不查;
2.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私自处理;3.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物,应当及时退回,对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要尽快解冻,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还、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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