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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扎实做好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通过对当前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调研时也发现,在审判阶段部分该类案件存在司法审查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将对公正司法、保障人权造成损害,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从246起不起诉案例看帮信罪审查要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认定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员研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最高检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如何把握“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司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对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把握不准,以及在同一案件中分别确定罚金数额和没收财产范围时对是否坚持同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存在疑问,故有必要研究。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认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之“转贷牟利”主观故意的认定被告人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以虚假理由向金融机构贷款后,随即将该款转借给该公司,并获得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牟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高利转贷罪”之“高利”标准的把握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
“高利转贷罪”之高利转贷尚未实际获利行为的定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以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系以转贷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且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为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
“高利转贷罪”之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高利转贷行为的定性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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