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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最高检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如何把握“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司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对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把握不准,以及在同一案件中分别确定罚金数额和没收财产范围时对是否坚持同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存在疑问,故有必要研究。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认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之“转贷牟利”主观故意的认定被告人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以虚假理由向金融机构贷款后,随即将该款转借给该公司,并获得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牟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高利转贷罪”之“高利”标准的把握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
“高利转贷罪”之高利转贷尚未实际获利行为的定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以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系以转贷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且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为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
“高利转贷罪”之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高利转贷行为的定性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之申请小额贷公司贷款后转贷牟利行为的定性涉案小额贷公司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主体,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金融机构编码,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
“高利转贷罪”之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转贷获利行为的定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最新修正案)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后对我国刑法的又一次大范围修正,其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新增的犯罪达17个之多。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后,新增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便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个犯罪中,已提起公诉2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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