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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专栏简介

刑事审判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日期:2022-07-19 点击:80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
    日期:2022-07-19 点击:108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尽管可以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界定为刑事合意制度,但该制度在适用中呈现出两种逻辑的割裂,即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的割裂。其中,职权性逻辑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检察机关主导的职权性诉讼活动看待,而协商性逻辑则是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平等主体间协商解决纠纷的刑事合意活动或刑事协商活动看待。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日期:2022-07-19 点击:364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关键词中,“认罪”“认罚”是前提,“从宽”处理是结果,其中“认罪”又是“认罚”的基础。因此,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的含义,对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至关重要。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
    日期:2022-07-19 点击:215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很多基层法官和检察官之所以认为法庭审理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就在于这种庭审仍然将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作为审查的对象,而没有确立一种新的审查对象。有鉴于此,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引入一种新的审理对象,那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由此,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继续保持开庭审理的方式,而且要将法庭审理的重心放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上面。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日期:2022-07-19 点击:391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
    日期:2022-07-19 点击:222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刑法规则中的定罪规则与量刑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定罪规则,尤其是入罪判断所依据的规则,只能是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入罪判断必须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而量刑规则,特别是实体从宽或者从宽处罚应当依据的规则,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具有事实约束力的量刑指导纲要和地方实施细则。

  •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
    日期:2022-07-18 点击:89次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法理认定与路径
    日期:2022-06-18 点击:262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法理认定与路径本案中,认定被害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按照以下顺序考量判断:第一,为及时恢复删除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害人受到损害之后,首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是在避免产生其他直接关联损失之前提下“及时”恢复功能、数据。第二,若是图片无法恢复,则“及时”重新收集相关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为替代性费用。

  •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
    日期:2022-05-30 点击:126次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可以按以下步骤核实:(1)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入所健康体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等材料;(2)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所涉阶段被告人原始讯问录音录像;(3)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 非法经营汽油、柴油的性质认定
    日期:2022-05-02 点击:93次

    非法经营汽油、柴油的性质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未经许可经营非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再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仍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时将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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