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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改判加重刑罚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从全国法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案件数量、比例稳步上升。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79.5万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1.3%,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计算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别按照新旧法的规定确定法定刑幅度,然后进行比较,先比较主刑,选该幅度中法定最高刑低的法;如果最高刑相同的,选法定最低刑低的法;如果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较附加刑,选附加刑轻或有限制的法;如果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较罪状表述,选缩小范围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掌握的六个量刑问题量刑时要以具体罪名的核心要素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不仅要认真区分主从犯,而且在主犯及从犯内部还要进一步区分罪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尽管可以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界定为刑事合意制度,但该制度在适用中呈现出两种逻辑的割裂,即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的割裂。其中,职权性逻辑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检察机关主导的职权性诉讼活动看待,而协商性逻辑则是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平等主体间协商解决纠纷的刑事合意活动或刑事协商活动看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关键词中,“认罪”“认罚”是前提,“从宽”处理是结果,其中“认罪”又是“认罚”的基础。因此,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的含义,对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至关重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很多基层法官和检察官之所以认为法庭审理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就在于这种庭审仍然将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作为审查的对象,而没有确立一种新的审查对象。有鉴于此,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引入一种新的审理对象,那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由此,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继续保持开庭审理的方式,而且要将法庭审理的重心放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上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刑法规则中的定罪规则与量刑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定罪规则,尤其是入罪判断所依据的规则,只能是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入罪判断必须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而量刑规则,特别是实体从宽或者从宽处罚应当依据的规则,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具有事实约束力的量刑指导纲要和地方实施细则。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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