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偷越国(边)境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偷越国(边)境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结果;
2.共同犯罪中策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等;
3.偷越国(边)境的方式,是徒步还是通过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偷越国(边)境的。
(二)证人证言
证实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的动机、目的、方式方法等。
(三)物证、书证
包括伪造、变造、涂改的岀入境证件、交通工具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会发生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的结果,并且积极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本罪的行为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因贪图向往外国的生活方式,有的是犯罪潜逃,有的是为了出国留学,有的是为了出国打工挣钱等,动机原则上不影响定罪。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走私、贩毒或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中偷越国(边)境的,可能在构成本罪的同时,还构成走私、贩毒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应按照牵连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四、关于本罪客观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路线;
2.釆取何种方法、手段,包括不在规定的口岸、关卡而私自出人国(边)境,以及虽在规定的口岸、关卡却采用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出入国(边)境的情况;
3.交通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4.偷越国(边)境人数、次数;
5.作案的详细经过;
6.是否为逃避刑罚、走私、贩毒等犯罪目的而偷越国(边)境。
(二)证人证言
1.现场目击人、知情人、关系人的证言;
2.边境检查人员的证言,证明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携带物、通讯工具等原物及照片;
2.作案工具,包括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等;
3.签证、路线图、护照等书证,以证明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路线等情况。
(四)签证、护照等的文检鉴定意见
证明行为人出入境所使用的是伪造、涂改或者冒用的出入境证件。
(五)勘验检查笔录
1.一现场勘査笔录及照片,包括偷渡现场、截获现场、隐藏现场等;
2.物证的勘验检査笔录及照片等。
(六)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片等。
(七)境外有关机构(如警察、移民机构等)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另外,对于共同犯罪的,应查明各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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