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非法行医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要求其未取得医生资格。具体证据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的相关内容。
实践中,对于见习医生医疗活动的定性,可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的含义”询问的答复: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已经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或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进行行医活动的,或者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超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为患者看病的,其性质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行医的动机、目的及开诊时间、地点;
2.是否有参与人及分工、经过、结果;
3.是否具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屡教不改、多次骗取财物的情形。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看病的时间、地点、治疗情况等。
(三)证人证言及相关卫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的动机、目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非法行医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不是非法行医罪的必备要件。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这一直接、必备客体,而严重侵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属于本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行医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2.从事何种医疗活动,包括各种检査、对疾病作出判断、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诊断和治疗活动;
3.设立诊所、医院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4.是否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
5.是否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6.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
7.非法行医的详细经过;
8.获得非法利益的数额及用途;
9.非法行医次数、就诊人数;
10.有无非法行医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医德,骗取大量钱财,乱医乱治、误诊误治致使就诊者病情加重,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等情节。
(二)被害人陈述
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诊时间、地点、次数;
2.被检查内容、用药情况、所开具的病历、处方、化验单、注射单等;
3.用药、手术后身体反应情况;
4.是否到正规医院检查、就诊过。
(三)证人证言
1.就诊者及其家属的证言,证实就诊者被诊断、治疗、用药以及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等情况;
2.其他医护人员、护理人、知情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等原物、照片;
2.中成药、制剂、饮片等医药原物及照片,证实就诊者服用行为人开具的药物情况;
3.病历、诊断、处方、医嘱、治疗方案、护理记录等书证,证
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治疗的情况;
4.注射单、照相单、透视单、化验单等书证,以证实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检查、化验的情况;
5,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行为人未取得医生资格、行为人进行的是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等情况。
(五)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
2.药物、呕吐物、排泄物、胃存物鉴定,证实就诊者因行为人的非法行医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
3.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4.事故鉴定、医疗鉴定、误诊鉴定,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原因。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非法行医现场、医疗事故现场、手术现场等;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3.人身、尸体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七)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片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通过上述有关证据证实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次数、就诊人数及屡教不改、骗取大量钱物等严重情节;
2.有关非法所得数额及用途的证据,主要包括账本、票据、财务人员证言等;
3.搜查、扣押、收缴、封存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执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应注意查明各行为人犯罪情节(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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