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之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高利转贷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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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 姚某高利转贷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第487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争议焦点: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裁判要点: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表现形式不同,借贷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也有不同之处,但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在银行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性质上是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票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转让他人进行贴现实质上属于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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