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之申请小额贷公司贷款后转贷牟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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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高某某高利转贷案【 参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行为人向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小额贷公司贷款并转贷牟利,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裁判要点:涉案小额贷公司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主体,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金融机构编码,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从事金融业务,被告人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贷收息的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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