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之“转贷牟利”主观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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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李某甲高利转贷案【 参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意图?
裁判要点:被告人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以虚假理由向金融机构贷款后,随即将该款转借给该公司,并获得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牟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案例1-2 徐某等高利转贷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第487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意图?
裁判要点:被告人提出,其以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时,确实准备利用该贷款从事个人综合消费,但后来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在取得贷款后决定不再使用该款,为避免经济损失才转贷给其他公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名义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其他公司,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例1-3 唐某某高利转贷案【参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4刑终101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意图?
裁判要点:本案中,上诉人以装修餐厅为由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获得贷款后却并未用于餐厅装修,而是立即将其中大部分资金转借他人,并约定收取高息,其主观上为了牟取高利而套取银行资金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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