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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分析专栏简介

学理分析

  • 时效延长与时效利益抛弃的认定
    日期:2018-01-05 点击:619次

    时效延长与时效利益抛弃的认定引起诉讼时效行使障碍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造成实践中认定的随意性较大。“特殊情况”应属于与当事人自主行为无关的客观情况或行为,在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下,还应将法律上所谓不可抗力和客观障碍排除在外,例如交通、通讯中断,当事人无法前往行使、主张权利。

  • 签认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日期:2018-01-05 点击:178次

    签认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签认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本案的债务发生在 2000年,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06年,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自然不存在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问题。虽然 2004年9月被告以签认单的形式认可了该笔债务,但是该签认行为仅仅是被告对债务的确认,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

  • 完善和实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7-12-27 点击:404次

    完善和实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民事权利人正当、合法的权利请求,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设计的框架,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推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

  • 诉讼时效可否由当事人预先放弃问题
    日期:2017-12-27 点击:1389次

    诉讼时效可否由当事人预先放弃问题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的范畴,时效期间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延长或者缩短,具有法定性,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由当事人进行预先放弃,预先放弃的行为应属于无效。对此问题,《法国民法典》第2220条、《日本民法典》第146条都有类似规定。

  • 诉讼时效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日期:2017-12-27 点击:392次

    诉讼时效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民事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完善和发展对民事法律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施行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不少民事诉讼案件,都涉及到诉讼时效。而且,不少民事案件,最终都以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这样的判决和结果,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来说,是符合制度规定的,体现了社会、法律公平和正义。

  •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947次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为防止知识产权长久静态存在而阻碍科技进步,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对其加以限制,但该有效期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知识产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 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717次

    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学界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33 条至第35条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33 条至第36条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权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应属于物权请求权。

  •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日期:2017-12-27 点击:314次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类请求权为身份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上,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和以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

  •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3322次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里所述几种请求权实质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为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关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理由为:其实质为一种债权请求权,故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 确定诉讼时效客体的法理依据
    日期:2017-12-27 点击:372次

    确定诉讼时效客体的法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对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且该民事权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民事权利种类众多,并非所有民事权利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学界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非所有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何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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