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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专栏简介

法院审判

  • 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日期:2017-12-21 点击:862次

    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投保人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具有溯及力,解除的效力向将来发生。《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 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受害人的申请,直接提取被保险人(侵害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
    日期:2017-12-21 点击:273次

    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受害人的申请,直接提取被保险人(侵害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第三者责任险设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并不归其实际所有,最终要支付给受害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法理,受害人自应有权依据被保险人(侵害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 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日期:2017-12-21 点击:671次

    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规定表明: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因支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求偿权。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日期:2017-12-21 点击:589次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另,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对于人寿保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推动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关于被保险人未签字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7-12-21 点击:483次

    关于被保险人未签字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

  • 关于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7-12-21 点击:471次

    关于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表见代理须满足“行为内容合法”这一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代理人的权利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自身都无权实施的行为(即超越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时,则因基础性原权利的不存在或者违法,使得这种衍生性权利的行使失去根基,其效力自然应予否认。

  • 关于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
    日期:2017-12-21 点击:266次

    关于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我们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应当无例外地适用规制普通格式条款的“反作者规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或者“不利解释规则”),而应当据实分析、区别对待。

  • 准确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
    日期:2017-12-21 点击:234次

    准确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判断保险条款规章性的强弱,应以其中凝结的国家意志的中,由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排斥了保险人的介人,体现的是国家单一的、完全的意志,规章性最强,可以称之为“规章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保险条款,除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意志,也要反映国家意志,可以称之为“准规章保险条款”

  • 审理保险案件的基本原则阐释
    日期:2017-12-21 点击:359次

    审理保险案件的基本原则阐释由于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为了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和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官在解释保险合同时也往往直接适用该原则,据调查,大多数法院在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解释时都以该条为依据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而实际上,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它既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的适用,同时,不利解释原则与其他解释合同的原则和方法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它们共同担负着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的使命。

  • 保险案件特点和审理中的问题
    日期:2017-12-21 点击:349次

    保险案件特点和审理中的问题一般保险案件通常争议标的较小,很少有争议金额在数千万和上亿的。不过,在企业财产保险、购车履约保险等案件中,争议金额可能会比较大。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涌人竞争大潮,也使得经济不断活跃的同时,出现一些未曾预见到的案件,其标的也在不断放大,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演变为市场“灾害”,需要通过重新审视规章制度的方式,化解这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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