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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本案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充分运用其专业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认定关键证据、审核鉴定结论、查明争议事实方面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专业化水平。2019年,本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参审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心中激动又自豪:“之前许多人说,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实际作用。
某工程检测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2019年10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工程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某货代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案港航局正职负责人、市交委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还就天津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背景、行政机关就危险货物的认定、联合执法机制的衔接等发表观点,充分阐述,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责任重于泰山,应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祥和的环境。
天津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案涉诉《拆除通知》虽以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名义作出,但在机构合并重组期间,属于依法履行职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拆除通知》认定涉案项目位于生态红线区内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认为,该科技公司知悉涉案项目建设需要征求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取得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在海洋主管部门明确反对该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该科技公司强行项目施工,因项目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调解方案采取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即以慈善信托的方式捐赠相应资金,建立环境公益信托项目,项目资金将专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或者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案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作出的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组织实施。
刘某某等诉王某某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两个年度内实际投入的扇贝养殖设备情况以及王某某捕捞行为与损坏的扇贝养殖设备具有因果关系。驳回刘某某等19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纠纷实质系同一海域养殖户享有的排他性海域使用权、养殖权与捕捞户享有的非排他性捕捞权能否相容问题。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非法开采海砂犯罪的刑事案件。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是海砂的重要的输入地。海砂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泉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非法开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容易形成“采-运-销”一体化的地下黑产链。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新等人在某科技公司院内非法存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新、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新、马某山、冯某某在砖瓦厂掩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山、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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