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天津某科技公司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马棚口建设7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相继取得了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新区行政审批局告知项目建设选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以及资本金比例等投资意向性内容,需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2018年11月12日,该科技公司向天津市海洋局发函,询问对该项目选址的意见以及海洋主管部门是否对该区域使用权收费。11月21日,天津市海洋局作出《回复意见》,明确告知该科技公司项目拟选址的区域位于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不同意该项目选址方案,要求该公司另行选址建设。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7日,天津市海洋局相继作出两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该科技公司在大港津歧公路以东、马棚口养殖区内,擅自实施占用海域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占用海域的行为,恢复海域原状,听候处理。3月20日,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作出本案《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拆除通知》),认定该科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马棚口一村以东海域建设7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该科技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拆除所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养殖池原貌。至起诉时,涉案项目已被拆除。该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拆除通知》并赔偿损失55896679.52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涉诉《拆除通知》虽以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名义作出,但在机构合并重组期间,属于依法履行职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拆除通知》认定涉案项目位于生态红线区内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认为,该科技公司知悉涉案项目建设需要征求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取得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在海洋主管部门明确反对该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该科技公司强行项目施工,因项目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由于土地和海域管理曾经隶属于不同部门,划分上存在交叉。天津市、河北省在划分海岸线时,曾将部分持有农村集体土地证或农村已开发利用的沿海滩涂划为国有海域,导致权属上产生争议。近年来,有的土地又被划进了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环保管控措施越来越严格。2018年之前,部分企业、养殖户曾通过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或者政府招商引资形式获得沿海滩涂进行生产经营,但一直未能办理用海审批、环保备案等手续。当前,虽然海洋环保执法要求愈加严格,但行政机关仍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审理强调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坚守,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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