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货代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收到天津海关通报线索,某货代公司将涉案货物“氮钾复合肥”(后经海关鉴定为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在普货码头委托装船作业,遂立案并以该公司为作业委托人,认为其“存在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出庭应诉情况】
港航局正职负责人、市交委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还就天津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背景、行政机关就危险货物的认定、联合执法机制的衔接等发表观点,充分阐述,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责任重于泰山,应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祥和的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后天津海事法院首个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庭审中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专门安排了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前应诉准备充分,发表意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原告认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还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本案例入选天津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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