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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案件快报

  • 对治安违法案件进行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字差错不影响对于原告殴打他人事实的认定
    日期:2023-09-10 点击:189次

    对治安违法案件进行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字差错不影响对于原告殴打他人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被告青浦公安分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被告青浦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立案受理、询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

  • 黄某某、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日期:2023-09-09 点击:89次

    黄某某、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乃至直接毁坏,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探宝”为由来到于桥水库北岸的库区内,私自使用各自在网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及铁锹进行盗掘,造成遗址的轻度破坏。

  • 姜某盗窃、盗掘古墓葬案
    日期:2023-09-09 点击:63次

    姜某盗窃、盗掘古墓葬案本案系盗窃、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蓟州区拥有悠久历史,辖区内存有古代大量墓葬,涉案恒敬郡王园寝对于研究清代规制,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姜某等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破坏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辅警单独对违停车辆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停告知单》,取证程序违法!
    日期:2023-09-09 点击:125次

    辅警单独对违停车辆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停告知单》,取证程序违法!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符合上述规定,取证程序违法。

  • 16例“拒执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07 点击:339次

    16例“拒执罪”典型案例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6个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参考。篇幅所限,基本案情部分略,可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阅。

  • “一夜情”?就是卖淫——女青年状告公安局败诉!
    日期:2023-08-23 点击:63次

    “一夜情”?就是卖淫——女青年状告公安局败诉!本院认为,被告罗湖分局作为治安管理部门,具有履行本辖区内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定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21 点击:113次

    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该案用鲜活的案例回应了救人未果但受损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念,是弘扬“舍己为人、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体现。王某某是为救助某热电公司的员工受到损害,其窒息原因与某热电公司管线作业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直接相关,某热电公司作业环境严重缺氧客观上造成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损害。虽然本案的加害行为非“人为”所致,但危险作业环境仍属加害行为的一种形式,故王某某的权益损害与某热电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08-21 点击:90次

    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认真工作、辛勤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其从重症监护室接出,并以不符合实际的理由申请救助,将劳动者长途遣返,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不尊重。

  • 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21 点击:79次

    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因拒绝安检遭阻拦而倒地受伤,且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日期:2023-08-19 点击:117次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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