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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例专栏简介

再审案例

  •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且又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驳回?
    日期:2023-09-19 点击:45次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且又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驳回?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刘野钊、田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日期:2023-08-27 点击:121次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1 点击:104次

    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来源|类案同判规则,转自|民商法茶座整理)。

  • 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1 点击:82次

    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

  •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1 点击:116次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15 点击:78次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
    日期:2023-08-12 点击:66次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以下简称八一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昌市国资委)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5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由主审法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由主审法官丁广宇、主审法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
    日期:2023-06-15 点击:132次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
    日期:2023-06-11 点击:84次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公司召开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会议,并就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形成《公司会议纪要》),该会议具有公司股东会议的性质,应认定公司召开过股东会议。

  •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日期:2023-05-25 点击:110次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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