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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可因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日期:2016-03-01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94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可因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抗诉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标签:保证|诉讼程序|再审启动|再审管辖|通知驳回

案情简介:1999年,银行以担保纠纷起诉保证人开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中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银行646万余元款项后,因均未上诉而生效。2001年,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相继被中院、高院驳回。2003年,开发公司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高院依检察院抗诉裁定提审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中院重审驳回银行诉讼请求,银行上诉,省高院撤销重审判决,改判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5年,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裁定驳回开发公司再审申请。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审。省高院认为开发公司的再审管辖权异议成立,该院不能再次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①省高院依省检察院抗诉裁定提审后发回重审,对此抗诉案件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中院重审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银行不服中院重审判决上诉,省高院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终审判决,不属于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开发公司再审申请,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不等于通知省高院不能对本案提起再审,亦不等于检察院不能抗诉。②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本案省高院并未对其二审案件进行过再审,省高院对开发公司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提起再审通知,均未进入再审程序。故本案由省高院再审,程序合法,省高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予以再审。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予以再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承兑汇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上一级法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所作的一、二审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管辖权异议的答复》(张绳祖,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9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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