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依原审地位确定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应首先列明其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并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地位|再审|原审当事人
问题提出:就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处理意见:①再审程序针对的是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审案件当事人分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除此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在针对生效一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应列明其一审诉讼地位。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确立的原则,再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依原审诉讼地位确定,而该“原审”应理解为距离再审程序最近的诉讼程序,即二审程序。就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应首先列明其二审诉讼地位,并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若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既非上诉人亦非被上诉人,则因其在二审程序中依原审诉讼地位分别可能列明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故其在相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亦应相应地分别列明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实务要点:就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应首先列明其二审诉讼地位,并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
案例索引:见《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4/6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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