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案情】
管某因侵权纠纷被杨某起诉,一审判决后,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生效后,管某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再审结果是:裁定撤销原两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重审后,管某又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管某再次申请再审。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一种观点认为,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原生效裁判并发回重审是再审裁判结果之一,此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不同,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未被撤销情形下对案件的再次审理。故对于再审裁定撤销原两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有权对新作出的判决申请再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再审作为一项事后救济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业已生效的错误裁判予以纠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因原两审判决在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前即被撤销,再审对象早已不复存在,因而再审案件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包含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前者的主要任务是对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再审与否;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维持、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再审裁判。这就是说,原生效判决一经撤销,再审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讼争的权利、义务也就被恢复至原一审前的状态,原审当事人的起诉地位恢复,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最后,何谓再审判决,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但可参照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此可知,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不在上述“再审判决”之列。因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纳入“再审判决”范畴,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受理。
(作者刘 干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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