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婚姻家庭案例
多年来,江苏法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依法妥善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纷止争、情感治愈的功能,致力于以统一的实体裁判规则、便捷的司法服务体系、高效的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省家事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而女方生下了孩子,这就产生了法律上定义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亲子关系该如何处理?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解读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放弃权利后还能反悔吗?一个案例告诉你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分的,需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可能因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处置权而导致处分行为无效。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实际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淆的情况,易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恋爱分手后,见面礼是否应当返还恋爱期间,一方或者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的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双方分手后,收取见面礼一方是否应当返还。一种观点认为,见面礼属于婚约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一方或者一方父母给付对方的见面礼,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男女恋爱期间给付的见面礼,系男女之间因恋爱关系互相赠与财物,系人之常情,不属于婚约彩礼,不需要返还。
执行中丈夫被冻工资 妻能否以共产求解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本案中并无上述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一方的工资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会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无特殊情形也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留。(文中人名系化名)
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 能否认定夫妻一方参与另一方经营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需要证明夫妻一方存在借贷行为,还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对此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居未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婚姻关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期间双方分居生活、互不联系,足以证明夫妻关系达到无法修复的地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
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退还“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应当正确区分借婚姻索要财物与婚前赠与、合理给付彩礼、以结婚索取钱财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结婚钻戒在离婚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