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未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判决离婚?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二次诉讼的离婚案件,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张某和李某在2013年上半年通过一款网络游戏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迅速“奔现”,同年11月双方就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度过了一段“蜜月期”,但由于婚前缺乏长期深入了解,婚后张、李二人又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经常“聚少离多”,因家庭生活琐事积累的矛盾逐渐加深。张某于2020年7月第一次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张某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并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于2020年9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张、李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沟通联系。2021年5月,张某再次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在法庭上仍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提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仅仅过了八个月张某就再次起诉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条件,应当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期间双方分居生活、互不联系,足以证明夫妻关系达到无法修复的地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但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仍有部分夫妻再行起诉,且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本着尊重婚姻自由、化解家庭矛盾,防范久诉不判的情况,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一款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标准,“分居满一年”并非再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只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的一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对于再次诉讼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着重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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