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权利后还能反悔吗?一个案例告诉你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戴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甲某(男)在与妻子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某(女)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妻子乙某发现异样,甲某为挽回家庭,主动提出与丙某分手,并向丙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丙某保证金100000元、手机一部、汽车一辆、住房一套等内容。
半年后,乙某在与丙某的聊天过程中知晓欠条内容,便要求丙某返还车辆等物品,对于100000元,乙某则表示算作甲某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买单,丙某随即返还了车辆等物品。不久后,乙某反悔,认为甲某向丙某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返还,故起诉至泗阳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甲某实际向丙某转账了104000元。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某未与其配偶乙某协商,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某,该赠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丙某由此获取的104000元应当返还。
但在本案中,乙某明知存在“保证金”100000元,仍向丙某明确作出放弃要求返还该款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系乙某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行为,故其无权再要求丙某返还欠条所涉100000元。而对于乙某未放弃的4000元部分,丙某应予返还。
最终,泗阳法院依法判决甲某向丙某赠予104000元的行为无效,丙某应当返还4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分的,需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可能因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处置权而导致处分行为无效。
同时,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做出放弃等处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当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被相对人知晓或者到达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即生效,权利人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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