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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糖尿病属于可撤销婚姻里的“重大疾病“吗女方的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是否应撤销男方和女方的婚姻。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要审查两个方面:其一,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不管从原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权益一直为原则。多年来,虽然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贯彻。但不能忽视的是,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远未达到平衡,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上投入变少,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也会变弱。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即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一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查及认定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主张离婚后对方向其出具借条,要求对方应按照借条相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出具借条一方主张自己系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一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与顾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结合顾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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