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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案例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案例

  • 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23-02-13 点击:107次

    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视为拒付”的判断
    日期:2023-01-06 点击:199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视为拒付”的判断这种情况构成“非拒付追索”,不应“视为拒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可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关联案件中,其他法院均认为这种情况构成“非拒付追索”。从承兑人兑付公告看,其属于“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形。

  • 破产财产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2-12-31 点击:813次

    破产财产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如何处理企业一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际上是宣告了法人“死亡”,破产管理人只是一个清算组织,税务机关仍按企业正常营业对待计征税费,有悖于企业破产制度。当不动产买受人将产权交易环节涉及己方的税款缴纳完毕后,其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将破产企业在过户中需要缴纳的税款从拍卖款中扣除,债权人可受偿的财产减少,特别是对有担保的特定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变相存在的超级优先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特别是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破产企业过户中的破产企业承担的税费应当由税务局作为税收债权申报,并按照破产法的分配顺序予以受偿。

  • 投资失败后要求返还,法院未予支持,证据是关键!
    日期:2022-12-27 点击:227次

    投资失败后要求返还,法院未予支持,证据是关键!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及不能证明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原则上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个案中某个当事人的某一项主张,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可所不同,甚至还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这些,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足,就有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 理财有风险,合同签订要规范
    日期:2022-12-14 点击:367次

    理财有风险,合同签订要规范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不存在口头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被告朱某仅是向原告严某介绍理财产品。其次,原告在平台开立的投资账户由其自行操作、控制,是否进行投资或追加投资、购买何种理财产品均是由其自主决定。再次,原告在平台投资期间,所得利润收益也均由其自行享有,被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 证券经理代客炒股,60万亏损由谁来担
    日期:2022-12-14 点击:124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本案中,原告将证券账户密码等操作信息交由被告祝某管理、投资,被告祝某接受委托并进行了实质的股票交易操作,二者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理财关系。祝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在其任职期间内接受原告委托,操作原告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因此,原告方女士与被告祝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委托他人炒外汇亏了,法院:违规,损失共担!
    日期:2022-12-08 点击:100次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委托他人代为理财更要慎之又慎,不能罔顾资金安全单纯追逐高额回报,更要合法、合规。外汇管理制度关系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目前,我国从未批准任何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或代理外汇保证金业务。本案当事人之间委托理财所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 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06 点击:103次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和发卡人,无论财力、人力抑或信息资源的占有,在储蓄合同及交易过程中都占有积极和主导的地位,占绝对优势,并且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安全性和技术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强于储户。所以作为被告的银行需要证明用户银行卡被盗刷是因为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或错误操作卡号密码和身份信息,进而信息泄露致卡被盗刷的情况。

  • 卡在身上钱却不翼而飞,银行该不该赔
    日期:2022-12-01 点击:104次

    卡在身上钱却不翼而飞,银行该不该赔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在卡内钱款凌晨高频率减少后,于清晨即刻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至银行处反映被银行卡被盗刷情况,结合收到短信的时间及频率、报案时间、款项流入地等因素,认定其已完成涉案交易为网络盗刷的初步举证责任。银行辩称该交易为李某本人所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作为掌握相关支付授权的记录和数据一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2-11-26 点击:108次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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