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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专栏简介

行政许可

  • 不服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日期:2013-07-27 点击:331次

    不服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为多久
    日期:2013-07-27 点击:944次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为多久 其他法律也有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这是因为,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对之加以否定或者限制。

  • 行政复议应怎样确定管辖权
    日期:2013-06-22 点击:301次

    行政复议应怎样确定管辖权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自提出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白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日期:2013-06-22 点击:356次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行政复议权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行政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权是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都无管辖权。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日期:2013-06-22 点击:1230次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经营自主权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配和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承包经营单位,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日期:2013-06-22 点击:3093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程序,发放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证明某种能力或者水平的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律师资格证书、导游证书、引航员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登记证书、健康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拍卖师资格证、资产评估资格证等。

  •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日期:2013-06-22 点击:189次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问题。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 行政诉讼的审查与受理
    日期:2012-08-02 点击:280次

    行政诉讼的审查与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行政诉讼程序的引发,虽然必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为前提,但仅有起诉没有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行政诉讼程序仍然无从开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与人民法院的受理的结合,才构成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日期:2012-08-02 点击:519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与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日期:2012-08-02 点击:300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允许通过个别立法逐步扩大或者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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