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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技术鉴定问题技术鉴定在商业秘密(特别是其中的技术秘密)诉讼案件审理中,已得到十分普遍的运用,技术鉴定的结果一一一鉴定结论又因其具有比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更高的证明力,而成为非常重要的定案证据。然而,由于目前立法对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鉴定标准及程序和规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责任等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侵占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在侵占事实发生很长时间后才能够觉察。而且,即使权利人觉察到侵占事实的存在,要取得赢得诉讼的足够证据也相当困难。在现实中,许多商业秘密都包含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对权利人的事业或者商务前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侵权人为侵占商业秘密一般也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利益,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对侵占商业秘密案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的、精细的规定。
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几个问题,该类案件的诉讼和审理同以前比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基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已经不能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在现阶段,如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向人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认为,利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不失为一种更为有效和更为便捷的方法。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界定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和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特殊抗辩,要解开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疑难,最根本的办法还在于分析、掌握这类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抗辩的特点,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有所遵循。由于诉讼请求和抗辩实质上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节拟以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特殊抗辩为切人点,结合美国成文法的相关规定及判例,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进行剖析,期望对我国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律师代理技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从理论上说,一切为生产经营者所特有的有关生产经营的保密信息均可成为商业秘密。实务中较常见的商业秘密有:生产方法、产品配方、图纸模型、客户名单、营销方法、进货渠道、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
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近年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能动调节经济关系,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度重视对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和商事法律实践的研究及探索,密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对疑难问题的调研和探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对审判实践中的如下常见问题作一个梳理和归纳,并提供一些初步的意见。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若干问题在民、行交叉案件中,以民事诉讼为主,对涉及相关联的行政争议由法院认定。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其一,当事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只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其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但可以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和认定。
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逻辑与政策是法官手中的两把剑。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以严谨的法律为依归,又要以灵活的政策为调剂。两种手段的恰当运用可以调适法律适用的状态和效果,可以追求“合到好处”、“适可而止”、“无过无不及”、“增一分则太长,减一分则太短”、“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所当止”的法律适用境界。
裁判规范的实务应用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当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衡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按照我们长期司法实践的理解,作为中国的法官,首先要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即尽可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避免枉法裁判。
裁判规范的选择与确定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比较是典型案件,则法官可能会发现明确的法律(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主义法学否定法律具有明确性,这是不全面的认识,因为成文法与案例相遇,有时确实存在着事实与法律大体一致的情况,否则法治理论则可能完全是空想),那么,法官直接进行法律推理便可以实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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