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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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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利于保护债权
    日期:2017-12-18 点击:88次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利于保护债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巧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对拒不履行者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日期:2017-12-18 点击:139次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对拒不履行者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是关于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以财产申报制度突破财产难找的瓶颈
    日期:2017-12-18 点击:97次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以财产申报制度突破财产难找的瓶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日期:2017-12-18 点击:79次

    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阐释精要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不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近年来,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经多方努力,立法机关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9条,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和强制执行两部分内容,其中关于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正有11个条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 改判案件适用证据错误应予重视的主要问题
    日期:2017-12-18 点击:1474次

    改判案件适用证据错误应予重视的主要问题是认真学习掌握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了解一些基本的证据理论,使理论功底丰厚;二是分析、认定证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以证据理论为指导,不要仅凭感觉、经验判断证据和随意取舍证据;三是规范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制作方式,强化分析论理,特别是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要将认定依据、认定理由说全、说深、说透,不要不讲依据,不讲道理,笼统表述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或者“理由不妥”就作出判决结论。

  •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日期:2017-12-18 点击:1797次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依据,除了要写一份起诉状之外,重要的是要提交与其诉讼主张密切相关的诉讼证据,这个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与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密切相关。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的举证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几个发展过程。

  •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日期:2017-12-18 点击:1809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的效力,协商不一致,可以直接确定举证期限,该确定期限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包括时间上的、下次交换证据方式、质证期限上的等方面。当事人在协商期限或者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者未举证,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 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自认的问题
    日期:2017-12-18 点击:886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自认的问题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构成诉讼中自认的当事人,是指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特别授权代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庭的,视为具有委托人的同等权利,其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承认,应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

  •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
    日期:2017-12-18 点击:395次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新发现的证据,既包括产生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证据,也包括形成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掌握而不提供,或者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证据,都不能视为新的证据。

  • 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日期:2017-12-14 点击:73次

    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的审理涉及诉讼、公证及执行三个程序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程序与公证、执行程序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三者的并存必然引发冲突。按照公证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立法本意,本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若以诉讼的形式出现在审判程序中,且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话,就会导致债权人持有的执行证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同时出现的情形,由于两份法律文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将会使执行部门无所适从;同时,公证债权文书被赋予的高效、便捷的制度设计也就难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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