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案件适用证据错误应予重视的主要问题
改判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因认定事实差错而改判;二是因适用法律错误而改判;三是因二审出现新情况而改判。在认定事实差错的情况和问题中,主要是适用证据方面的错误:
(一)不综合分析证据,割裂证据间的关系
[案例1 ]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王某挂靠在建筑公司承揽工程,他以建筑公司的义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设备合同。建筑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还给王某出具了负责工程施工的委托书。王某签字领取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却以个人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偿还租金协议。因未给付租金,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称,所签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王某以个人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偿还租金协议之债,与建筑公司无关。一审没有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没有认定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与王某签字的领料单及偿还租金协议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确认王某代表建筑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事实,而以租赁公司无履行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采信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复印件认定事实
[案例2 ]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除要求给付合同项下的货款八万元外,还要求给付合同之外增加供货的货款四万元。对四万元,原告仅提供了欠款确认书复印件,但被告否认复印件的真实性。一审在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据复印件认定了欠款事实。
(三)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事实
[案例3 ]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被告提出对已结算货款,由于原告虚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造成其被税务机关罚款,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罚款损失。这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票面记载的售货单位不是原告,而是与原告无关的其他公司。被告陈述交票人虽不是原告的工作人员,但却代表原告与被告接洽过业务。原告承认曾委托该人与被告接洽过业务,但否认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委托该人向被告交票。对此,一审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票是由原告开具或者交付的情况下,仅以该工作人员曾代表原告与被告接洽过业务,认定被告陈述事实成立。
(四)有事实、有证据不作事实认定
[案例4 ]某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委托被告将货物从西安运至重庆,约定运抵日期为2001年1 1月22日。签约当日,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被告逾期直至 2001年11月26日才将货物运至宝鸡。原告通知被告将货物运回西安。被告按要求将货物又运回了西安。其间,原告支付了运费。原告诉称,托运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到重庆参展,因被告未按约运至,要求被告赔偿运输费和误展损失。本案从证据上看,原告误展损失证据不足,但有损失运输费的事实和支付运费的票据为证,一审不作认定,却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不委托鉴定
[案例5 ]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设备款。被告辩称,所购排污设备质量不合格,不同意给付设备款,同时提交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一审未对设备质量状况进行审理,简单地以被告提出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为由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被告提交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一是有设备最终用户中的绝大多数向被告反馈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达不到环保局要求”的意见书;二是有北京市环保局因设备不达标,向部分最终用户发出的“限期整改和逾期罚款”通知书;三是买卖合同中卖方责任和义务有“设备达到环保局要求”的约定内容。因原告提供的设备尚未经环保局验收,故二审委托鉴定部门对设备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原告拒不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鉴定,造成鉴定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鉴于这种情况,并根据现有证据,二审认定原告主张设备质量合格无据,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工作粗心大意,出现低级错误
主要表现为判决书出现了财产、违约金、利息等数字计算差错,还有简单的表述错误。如两件买卖合同纠纷案,本应维持原判,但一审判决主文对合同签订日期书写有误,只得改判。类似情况还有一些,二审法官感到很可惜。希望法官们增强工作责任心,细心对待每一起案件,千万不要忙中出错。分析、认定证据是法官的基本功,法官功底是否深厚,关系到能否全面、准确认定事实。
从上述差错情况看,一些法官分析、认定证据的能力还不强。我们建议:是认真学习掌握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了解一些基本的证据理论,使理论功底丰厚;二是分析、认定证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以证据理论为指导,不要仅凭感觉、经验判断证据和随意取舍证据;三是规范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制作方式,强化分析论理,特别是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要将认定依据、认定理由说全、说深、说透,不要不讲依据,不讲道理,笼统表述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或者“理由不妥”就作出判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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