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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在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未要求进行审计。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管,公司的财务违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虚假的财务信息也给经济活动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不利因素。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投资主体性质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们知道,自然人与法人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自然人是在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团体性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最显著也是最根本的区别。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10 万元,而不是 3 万元。这个不同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这唯一的股东来操控,经营风险比较大,而其责任形式又是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其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风险,因此规定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风险,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更好的资金基础。这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防止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一人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既有一人公司的特点,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因此,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适用第四节的特别规定以外,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法律解析《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一人公司。其没有股东会,基于唯一股东行使权利,从而公司法有关多元化股东之间的权利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无法适用,基于零内耗,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都可以因此更为灵活,或许这就是一人公司的最大优势、最强大之竞争力,一人公司的运营良好,将会极大的推动公司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承包经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将公司承包给部分股东,纯粹属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对此不应加以干涉。而且《公司法》第35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对红利的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承包约定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如何组成的 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哪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划定了具体的范围。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做到不失职。同时,股东会也不应当超越职权,代行公司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注册资本提供了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部分资本。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营资本,注册资本就是基本的经营资本;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借款等方式借入资本,注册资本与借入资本构成公司的经营资本。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公司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组成的,没有股东出资,也就没有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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