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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投资主体性质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投资主体性质的规定。

〖评析〗

第 58 第 2 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们知道,自然人与法人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自然人是在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团体性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最显著也是最根本的区别。法人韵设立与运行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决定的作出是其内部的自然人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的结果。由此可见,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之间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而作为商事活动中的其他主体来说,有必要、也应当有权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而作出自己的某些判断。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这一规定,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其设立人性质的义务,也就是在公司登记时,应当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以便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查阅和了解。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定。

〖评析〗

章程内容应当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样。[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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